1.安全管理规定
 
  1.1目的
  规范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安全管理,保障所举办展会安全。
 
  1.2使用范围
  适用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范围内举办的展览、会议、展销及其它大型群众性活动。
 
  1.3依据
  1.3.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法》
  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实施)
  1.3.3《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505号令)
  1.3.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
  1.3.5《广西壮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2007年1月1日实施)
  1.3.6《广西壮族自治区消防条例》(2004年6月3日修正实施)
 
  1.4管理方针及原则
  管理方针及原则: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基本方针,实行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
 
  1.5安全责任
  1.5.1主(承)办单位职责
  A.制订展会安全管理方案和展会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B.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确定安全责任人,明确各岗位安全职责;
  C.配备与展会(活动)安全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D.为展会(活动)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E.保障临时搭建的展位、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F.组织实施现场安全管理,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和消除展会现场安全隐患;
  G.对参加展会(活动)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影响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H.接受安监、公安、消防、建设等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I.与合作单位签订安全责任状,明确各自安全责任,并督促合作单位落实安全措施。
  1.5.2场馆管理单位责任
  A.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
  B.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C.保障监控设施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D.提供必要的停车场地,并维护安全秩序;
  E.对展会(活动)开展安全监督管理。
  1.5.3参展商责任
  A.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展馆和展会秩序;
  B.在参展过程中,遵守展馆和主(承)办单位的安全管理规定;
  C.对本展位范围内或因本展位原因(包括人员、施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责;
  D.保障临时搭建的展位、设施、建筑物的安全;
  E.负责展位施工搭建的管理工作,及时发现和制止展位施工人员的违章施工行为;
  F.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进馆;
  G.服从安全管理,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组织整改;
  H.负责展期本展位内展品和个人财务安全。
 
  1.6消防管理规定
  1.6.1在展期(包括布展、开展、撤展)内在展馆内禁止下列行为:
  A.在公共消防疏散通道堆放材料、展品或其他物品;
  B.遮挡、埋压、圈占及堵塞展馆内的消防设备设施。此类设施设备包括:灭火器、消火栓、红外线探测对射仪、自动灭火系统及其管道、防火门、各种隔离门、安全紧急出口门等;
  C.展期内在展厅内进行明火、切割、打磨、电焊、气焊、喷漆、使用台式电锯等危险作业;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进行的,须向会展中心申请同意后方可进行明火作业;
  D.在展厅内燃放烟火和冷烟花。室外燃放烟火应获得公安机关的批准及会展中心的认可;
  E.将汽油、天那水、酒精、氢气瓶、氧气瓶等易燃、易爆品带入展馆。汽车、摩托车等内燃机车或其他燃油设备展出时,不得维修、发动,油箱内部存油不得超过油表指示的四分之一;
  F.展馆非指定区域吸烟;    
  G.在展位搭建时使用其它公安消防部门明令禁止的搭建材料;  
  H.在展位内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
  I.使用无漏电保护的开关、塑料双股绞线和花线;   
  J.在标准展位加装灯具、大功率电器等用电设备。
  1.6.2展区规划及展位施工
  A.在筹展过程中,必须遵照本规定要求规划展区,禁止超出规定范围设置展位。在展区规划中,不允许以任何形式占用展馆消防通道、堵塞展馆安全出口。布展时,展区搭建范围必须与展会安全申报时展区规划资料保持一致,凡是原报批图纸与展区搭建范围不符,会展中心不予认可;
  B.主(承)办单位在进行展区规划时,通道宽度不应小于3米;展区规划中消防通道应尽量保证环通,避免袋型走道出现;展位或搭建物与展厅墙体之间应留出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6米;
  C.特装展位所有搭建材料应为不燃和难燃材料,如使用可燃木料,必须满涂防火涂料,
  禁止使用弹力布、纱制品等易燃物品装饰展位;
  D.特装展位须按照每50平方米不少于1个的标准,自行配备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E.特装展位结构性封顶面积,原则上不超过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如超出必须增设灭火及报警设备;
  F.安全出口和疏散出口前3米范围内,不得有任何形式的遮挡、搭建;
  G.展厅不得设置危险物品仓库及其仓储区。
  1.6.3室外展场施工
  A.在全部展馆使用且仍然无法满足面积需求时,严格按条件设置室外展场,室外展场方案必须经展馆方同意后方可实施;
  B.室外展场的规划不得占用展馆消防通道、消防等高面,不得对展馆人员和疏散应急救援工作造成影响;
  C.室外展场内搭建的临时展棚,主(承)办单位应按照国家和南宁市相关要求将方案报相关部门批准;
  D.在前广场搭建展棚时,展棚与展棚之间应保留不小于10米的防火间距,棚与展馆之间应保留有10米防火间距;展场布展搭建的临时展棚与一、二级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米;
  E.棚内应配置足够数量的4kgABC型干粉灭火器;
  F.棚内消防通道规划应根据人流量计算得出,疏散出口设计应达到疏散距离要求。
  1.6.4电气安全
  A.展位施工中必须具有专业电气图纸,进场施工的所有电气专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电、气工特种作业操作证》,熟悉和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安全作业规程和标准,不得违规、违章作业;
  B.承建单位或参展商在展位搭建时,必须预留0.6米×0.6米的配电箱接口位置,原则上将配电箱设计在展位无遮挡区,以便于电源接驳和紧急抢修;
  C.标准展位之间的电源连接不允许跨通道敷设,特殊情况过通道时,安装高度必须高于3米以上,且有铝柱或铝条作为依托;电线穿过公共通道必须加盖防护板、贴上警示标带;
  D.标准展位如要增加用电设备(包括灯具、大功率用电器)必须由展会主(承)办单位指定的服务商负责安装,特装展位用电量超出原申报容量的,必须向展馆重新申请。展馆将对检查中发现的标准展位私自增加用电负荷及特装展位超申报容量用电行为进行处罚;
  E.展位内安装灯具,其灯头与装饰物距离不得少于0.3米,且采用安全可靠的保护措施;金卤灯等发热灯具与易燃物之间距离不得小于0.5米,不得遮挡、埋压展位射灯控制开关盒;
  F.所有开关接口和线路接头必须连接牢靠,使用国家标准的接线盒(箱)接驳;
  G.380V动力电源做为三相四线制非动力电源使用,必须调好三相负载,应尽量保持三相平衡。所有电气均采取可靠的接地保护或接零措施;
  H.所有开关及电缆的负荷承载,应控制在标称设计容量的80%;
  I.室外安装、使用电气设备,线路及开关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防雨、接地及警示措施;
  J.不得移动和破坏展馆建筑本体原设计固定电力和照明设备设施;
  K.展位如出现线路、开关发热或频繁跳闸现象,参展商及承建单位必须及时断电处理。如因展商(承建单位)自带的电缆线或灯具、设备故障等原因引起此类现象,必须立即维修及更换。如因展商或承建单位在标准展位基本配置上私自加装用电设备,或特装展位超负荷用电引起开关跳闸,在整改的同时必须重新申报负荷及电源。对拒不配合会展中心整改措施的,会展中心有权对其做断电或停止施工处理;
  L.会展中心采用二级漏电接地保护方式供电,参展商须严格按照此标准执行。如参展商所使用的电力设备或设施与会展中心的二级漏电接地保护有冲突,导致无法正常供电而自愿放弃接地保护装置的,应预租前提前提出要求。参展商必须签署《安全承诺书》,会展中心根据《承诺书》要求,将解除漏电保护;
  M.展厅内不得使用碘钨灯(太阳灯)、霓虹灯及带触发器等发热量大的高温高压有安全隐患的灯具。严禁使用无漏电保护开关、塑料双绞线和花线等不合格、不合规的电缆线;
  N.标准展位配置220V电源插座,仅限用于小型家用电器(如电视机、饮水机等),禁止在该电源插座上使用电炉、烤箱、微波炉等高耗能大功率用电器;
  O.加热、加工等大功率电器应申请独立电源,提前申报,并经会展中心相关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严禁展位超负荷用电及跨展位用电;
  P.基于安全防火需要,会展中心将根据主(承)办单位要求,在每天展会闭馆前停止展位供电。闭馆后所有展位不再供电,有特殊供电需求的展位(如24小时供电需求的),须提前向客服中心申请24小时不间断供电有偿服务;
  Q.因违章、违规接驳安装和用电,造成人员伤害、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会展中心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必要时将由司法机关介入追究其法律责任;
  1.6.5治安管理规定
  A.展会主(承)办单位在与会展中心签订“展馆租赁合同”时,应一并签订《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安全责任状》;
  B.在办理进场手续前,主(承)办单位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完成展会或活动的安全报批工作;
  C.参展、布撤展人员和工作人员须佩戴主(承)办单位或会展中心制发的识别证件,按要求在展会规定的时间进出相应的展会(活动)区域;
  D.参展商应自行负责并妥善保管展品、样品和个人随身物品。参展商应按时进馆、离馆,以确保展位内物品安全。有防盗要求的物品应在闭馆前自行带离展馆或委托主(承)办单位采取仓储、安装监控设备、派人看守等保护措施;
  E.展会期间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将展品及其他物品摆出展位或指定区域外的任何地方;
  F.展商或其他参展人员将展会(活动)物品搬离展厅时,须凭主(承)办单位出具的放行条,经查验后方可放行。如主(承)办方无开具放行条计划,须提前告知会展中心;
  G.当展馆内人流量过大可能产生安全隐患时,会展中心有权要求主(承)办单位采取应急措施,控制、疏导人流,包括暂停办理进馆证件和禁止后续人员进入展区等措施;
  H.主(承)办单位负有处理展会纠纷等各类与展会有关突发事件的责任;
  I.展馆红线范围内进行商业性摄影和拍照活动需提前征得会展中心同意,按照会展中心工作人员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非商业性的个人摄影、拍照等活动不得在禁止区域进行,也不得影响展馆正常的展会(活动)秩序和公共秩序,否则将被制止;
  J.为维护展馆红线内公共秩序安全,会展中心有权对展馆红线内进行的下列活动予以制止:
  (1)从事任何未经会展中心许可的商业经营活动,包括各种商品销售、宣传、私自承揽各种业务及违规摆卖行为;
  (2)未经允许在展区、公共区域张贴或散发传单、海报、杂志、各种广告资料等;
  (3)任何影响、污染、破坏展馆卫生及环境的行为;
  (4)闭馆后未经允许在展区滞留;
  (5)未经允许携带宠物进入;
  (6)未经允许携带公安管制物品和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
  (7)涉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任何形式展示与活动。
  1.6.6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A.任何机动运输工具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展馆,进入展馆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遵守会展中心管理规定,按照交通标识和导向指示行驶,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
  B.各类车辆只能在指定范围内停放和装卸货物。违规停放车辆或存放物品会展中心有权拖离或搬走,所需费用由车主或货主承担。停放车辆或装卸货物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以免对展馆设施造成破坏,如造成破坏,车主或货主将负责赔偿;
  C.展馆红线范围内任何车辆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货车高度不得高于4.5米。进入会展中心一层展厅西侧(9米层),货车高度不得高于3.2米。停车场内禁止车辆鸣笛;
  D.开展期间内未经允许严禁货车、外来特种车辆在会展中心滞留。如不听劝阻强行滞留的,将按相关规定的上限收取停车费;
  E.未经许可,严禁搭建材料、展品和其他物品占用停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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