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管理要求
        第一条 适用对象
        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以下简称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发布广告及布置氛围的客户与广告服务商,均须遵守本办法及附件条款。
        1. 客户:
        (1)包括但不限于展览、会议、演出、活动等的主办、承办、具体执行单位、参展/参会企业或个人等;
        (2)非展览期间有广告发布需求的企业或个人等。
        2. 广告服务商:包括但不限于由客户指定或委托的广告代理机构、具有广告发布资质的展览/会议/活动执行机构、具备广告制作安装及工程搭建相关资质的广告服务机构、广告设计公司等;
        第二条 对于展会活动期间需要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红线范围内发布氛围广告的,须最迟于展会活动开始前7个工作日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沟通广告点位使用事宜并填写《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点位预定申请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广告点位预定申请表》不作为广告预定凭据,仅是提供需求申请,双方确认无误后签定正式合同,并于广告进场施工前3个工作日结清费用,逾期支付费用的视为放弃使用本次预定的广告点位,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有权将本次广告点位预定视为违约。
        第三条 热门广告点位只于展会活动举办日前30日(含30日)开始接受预定申请,展会活动开始前30日以上暂不接受热门广告点位预定申请。
        第四条 因多展同开热门广告点位发布冲突时,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有权重新调整各展会主办单位所预定的热门广告点位并给出解决方案,原则上各展会主办单位应友好协商,遵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安排,合理共同使用热门广告点位,协商无果南宁国际会展中心有最终决定权,提交广告点位预定申请视为同意本条款。
        第五条 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程序等须符合《中华人民国共和国广告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其所设计的广告样式、形式必须安全可靠,符合相关规定,因广告内容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由广告发布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会展中心超高空广告点位包括但不限于会展中心主会标、展厅内外幕墙、展厅内高空垂幅广告、包柱、旗杆/灯杆吊旗广告等属于会展中心建筑设施,须从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广告服务商库中进行选择,以提供制作安装及搭建服务,安装及搭建服务细则由客户与广告服务商自行商定并签定合同,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只收取广告点位发布费及相关押金。
        第七条 除超高空作业的点位外,客户除在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的供应商库中挑选广告服务商,还可以自行选择符合相关搭建资质要求的广告服务商提供广告制作、安装、搭建服务,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只收取广告点位发布费及押金。 
        第八条 在广告发布期间,客户需指定一名责任人在现场值守,如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九条 未经南宁国际会展中心确认,广告客户不得自行设置和擅自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也不得以其它名义(包括赞助和回报)自行设置和擅自发布任何形式的广告。如未经南宁国际会展中心许可,禁止在墙体、支柱、地面、门窗等展馆本体或设备设施上张贴广告和宣传资料等; 禁止在展馆公共区域或展厅内通道散发传单、海报、杂志等宣传资料、放置临时广告装置等。对于未经许可擅自发布的广告,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将责令发布者自行拆除,并有权强行拆除及进行法律追诉。如对建筑或公共设施造成损害,发布者须按损害程度进行赔偿;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南宁国际会展中心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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